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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迷网络游戏到底犯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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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21:06: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月2日,《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法规,新《条例》提出了诸多如“学校女厕位数量应多于男厕位数量”等在全国鲜见的人性化关怀举措。然而,条例突出家庭的保护职责,如规定“家长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违法”等问题也引发一些争议。 “小孩不回家,难道家长要去自首?”有人士认为规定一来不好执行,二来加重了家庭的责任,减轻了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此外,新规中还明确,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及电子游戏也违法。


  1,条例注重人性关怀


  亮点闪烁


  新《条例》中很多具体措施都从细节方面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有不少国内外鲜有的人性关怀亮点闪烁其中。

  比如《条例》第二十二条着重提出对女生的保护。该条指出,“学校在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上,应当照顾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数量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数量。学校和教师应当允许未成年女学生在经期内不进行激烈的体育活动。”


  “这很令人期待!”记者采访了解到,许多中学生不分男女都为这样一条叫好。南山区某中学一位女生说,现在每到下课期间,每层楼的女厕所都要排队。有的女生等不及上厕所,就不得不一直忍到下一节课。“女生占用厕所便位的时间比较久,所以女厕所位置应该比男生的多。”


  再比如,新《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对此,不少学生、家长都非常赞同。家长孙先生告诉记者,以前每次去开家长会,一公布孩子的名次就很紧张,“总是排倒数,特别打击孩子的自信心。”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采取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治等措施,对未成年人权益特别保护。其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去年7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来深圳就《条例》立法调研时,深圳市中院代表就认为这些“规定非常好,太有必要”。


  2,条例执行难


  法规真管得了“放任夜不归宿”吗?


  《条例》公布后,有人认为,一方面这些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出发点很好,但部分条款可能会遭遇执行难。比如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到底几点回家就算夜不归宿?要将这些条款落到实处,恐怕需要制定更细致的规则。


  现在很多学生夜晚需要晚自修,夜不归宿从什么时间算起,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如何界定,这些在条例里都没有具体明确。广州市人大代表卢启明就提出,“关于夜不归宿的问题,凌晨4点回家,算不算夜不归宿?这在概念上不好界定。”


  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放任”这个词还不好界定。刑法对故意伤害和故意犯罪中的“故意”的表述是“明知会发生这种结果还放任其进行。”但这只是刑事上的界定,民事上、行政上尚未明确“放任”是什么意思。


  还有人士认为就“放任夜不归宿”而言,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毕竟只是个道德问题,“不得放任夜不归宿”入法原本就是浪费立法权。根据社会学的观点,公民行为的调整无非两种方式:一是道德调整,二是法律约束。而在现实生活中,最基本的调整方式还在于道德规范和引导,只有当公民的行为冲破道德的藩篱时,法律才可对其进行干预和约束。二者既不可混淆更不可相互替代,否则将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


  此外,还有上文中提到的学校男女厕所设置的问题。有学校管理人士提出,新建校舍在设计上可以符合这一规定,已经建成老校舍没法改怎么办?


  3,家庭责任过重政府和社会责任过轻?


  还有观点认为此条例突出家庭保护,使得家庭责任过重。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是没错。但不少人士认为,未成年人逗留网吧、歌舞厅甚至在宾馆开房夜不归宿,根源在于社会环境之弊,与其立法规定“家长不得放任夜不归宿”,倒不如换一种思路,坚决打击那些容留未成年人过夜的网吧、酒吧。


  深圳的刘先生的儿子沉迷于某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不思学习,他想了许多办法,都不见效。《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电子游戏。“家里的电脑我们从来不让他玩,可是到了外面,学校周围就有网吧,他就能混进去玩,怎么办呢?还有网络游戏开发公司,卖给未成年人游戏点卡,这些也都是社会问题啊!”刘先生大吐苦水。


  在腾迅网对《条例》实施这则新闻的评论中,“不要把责任都推到家长身上!”的声音也占据了多数。有网友发帖称,“目前小孩通宵上网、玩吧、甚至看黄碟等,当然与父母看管不足有关,但细想,如果国家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到位,会有这些东西出现吗?小孩想干也干不了,要管住小孩,国家首先先履行自己职责,净化社会风气。”截至记者发稿,该帖的支持票数为1845,反对票数则只有100。反对的网友认为,家长教育好孩子是首要的,“你的孩子犯了错,要是国家先履行职责惩罚,你肯定会反对,所以你不该在你孩子犯错前教育好你的孩子吗?”


  还有人士提出,其实极少父母愿意放任子女夜不归宿,出现这种现象,除了一些父母确实是工作忙碌或者一时赌气外,相当一部分根本就是家庭破碎或者父母入狱、自暴自弃,抑或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祖辈,已经无力监管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是违法行为,对于那些根本就不能、不愿起到监护作用的人来说恐怕无济于事。


  所以在该问题上,政府也应该承担其相应责任。《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就明确规定,“各国政府应制定政策以利儿童在稳定和安定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凡在解决不稳定状况或冲突状况中需要帮助的家庭,均应获得必要的服务。”与我们比邻的香港地区的做法也值得借鉴。据了解,香港有青少年保护机构或者是义工,定时在娱乐场所进行清查。


  4,沉迷于网络或电子游戏也违法?


  新《条例》相较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一大特色,那就是增加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内容。这部分中规定,未成年人发现本人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可以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当地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反映,或者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举报。这些单位接到反映、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条例》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称,“这样就相当于建立起一个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机制,这点走在了全国前列。”


  然而在自我保护部分还规定,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珍惜生命。不得有下列行为:吸烟、酗酒、滥用药物;沉迷网络或者电子游戏;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参与道路竞驶、竞技等危险活动;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攀岩、蹦极、游泳等高危险性的体育和娱乐活动。这也就意味着,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或者电子游戏成为了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没带游泳圈去游泳池游泳都可能违法。


  就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刘天军指出,一方面这一块规定太细,而当今社会变化太快,这方面采取概括性的规定比较好,而不宜采取列举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列举这些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中却没有追究,这样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保护有多大的积极作用,有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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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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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3-28 15:05:09 | 只看该作者

究竟是个什么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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